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越界建築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 李垣萱 訴訟代理人 李育筠 被上訴人 陳河瑞
鍾孟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越界建築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就被上訴人陳河瑞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萬6,816元【計算式:(1樓0.324+
3樓3.24)×44000=156816】;就被上訴人鍾孟沸部分,核定為74,960元【計算式:1樓30000+2樓14960(0.34×44000=14960)+3樓30000=74960】。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3萬1,776元(000000+74960=23177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