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一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一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一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可資參照)。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茲檢察官以本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3、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1、2、5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14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
1、2、5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且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案情均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考量定應執行之刑乃應最速處理之案件,為兼衡受刑人權益及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故認顯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4日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1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6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6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65號編號1至11號,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4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0日107年4月22日107年5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70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24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2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2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4日110年6月10日110年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4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5日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9日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500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4號編號1至11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14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0日107年2月16日107年3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24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24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2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0日110年6月10日110年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4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4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9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4號編號1至11號,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4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6月8日107年5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24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935、27936號等及111年度偵字第557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59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9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078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0日111年8月5日113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46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91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0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9日111年9月14日113年5月16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85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78號編號1至11號,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4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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