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智易字第70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2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偉豪前於民國96年11月1日至99年8月31日期間,受僱於告訴人宏德國際軟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市○○區○○○路○段○○號○樓之○,下稱宏德公司)擔任系統工程師,並為該公司編寫「SPSSAMOS18.0教育訓練基礎課程」、「SPSSAMOS18.0教育訓練進階課程」、「『讓學術論文從A邁向A++』結構方程模型分析的關鍵報告」、「『潛在與觀察變數之干擾與中介效果驗證』以SPSS17.0中文版和AMOS17.0分析研討會」等講義著作,資為該公司推廣其所代理「SPSS」軟體產品之講義教材,被告並為報名上課之學員講授相關課程,以協助該公司推廣「SPSS」系列產品。嗣被告雖已離職,仍明知上述講義教材均為告訴人宏德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基於擅自以改作及公開口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與不知情之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台灣析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三星統計公司前程文化公司、台灣析數公司)合作,由前開業者在僑光科技大學、文化大學、正修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開設與告訴人宏德公司相同教授「SPSS」軟體產品課程,由其擔任講師,於不詳時間,將上揭告訴人宏德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講義著作,擅自改作為「AMOS19.0教育訓練BASED」、「結構方程模型(SEM)研習營基礎班」、「AMOS
18.0ADVANCEDTRAINING」、「SEMAMOS19.0應用篇」、「與SEM共舞-威脅潛伏AMOSADVANCEDTRAINING」、「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AMOS統計研究方法能力提升研習營SEM論文寫作不求人(SEM寫作班)」等講義(下稱「AMOS
19.0教育訓練BASED」等改作講義),再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各時間,在各該編號所示之課程中,擅自公開口述「AMOS19.0教育訓練BASED」等改作講義,而侵害上揭告訴人宏德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宏德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及公開口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例要旨、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要旨可參照。又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於104年9月24日繫屬於原審,斯時被告之戶籍及住居所均係設於○○市○○區○○路○○○巷○○號,被告當時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有原審法院收狀戳章、起訴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判決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1、2、6、38、51、57、58頁)。是本案繫屬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俱非原審法院管轄區域甚明。又依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所述,被告製作「AMOS19.0教育訓練BASED」、「結構方程模型(
SEM)研習營基礎班」、「AMOS18.0ADVANCEDTRAINING」、「SEMAMOS19.0應用篇」、「與SEM共舞-威脅潛伏AMOSADVANCEDTRAINING」、「100學年度第一學期AMOS統計研究方法能力提升研習營SEM論文寫作不求人(SEM寫作班)」等講義之地點為伊○○市○○路住處。再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公開口述「AMOS19.0教育訓練BASED」等改作講義之地點,附表編號1、4、8、9、10、11、
14、15部分在臺中僑光科技大學,附表編號3、12部分在高雄正修科技大學,附表編號5、6、7、13在臺北市內湖區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附表編號2在臺北市士林區陽明山上文化大學(見原審卷第39頁反面、40頁)。而僑光科技大學地址係在○○市○○區○○路○○○號、文化大學地址係在○○市○○區○○○○○路○○號、正修科技大學地址係在○○市○○區○○路○○○號、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地址係在○○市○○區○○路○段○○號等情,亦有該等學校之網站列印資料在卷可佐(原審卷第43至46頁)。是本案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受侵害的犯罪地及結果地,均非在原審法院管轄區域內。檢察官雖稱本件被告犯罪行為之結果地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犯罪結果地應為告訴人公司所在地等語,惟犯罪行為之結果地乃刑法犯罪行為之刑法上行為,或與行為狀態之持續表現之狀態結果有關,與告訴人權利受損害之地點應屬二事。本件被告改作原告講義著作之地點為被告○○市○○區○○路○○○巷○○號之住所,且被告將其所改作原告講義著作內容口述地點位在上開各該學校地址,因此,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犯罪結果地應係被告高雄市三民區以及上開各學校上課地址,並非告訴人公司所在地。綜此,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自係被告住、居所地、上開各上課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皆有管轄權。另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時有改作、部分口述事實之管轄,故權衡管轄便利及起訴事實範圍,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為最為便利審理。是原審以此為由,為管轄錯誤之諭知,並考量被告住所係在高雄市,為維護其程序利益及就審之便利性,而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無違誤。檢察官主張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犯罪結果地應為其告訴人公司所在地,且被告上課地點多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原判決難認妥適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併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欣蓉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筱淇附表┌──┬──────┬────────┬───────┬─────────┬──────────┐│編號│開課日期│開課地點/與被告│開課課程名稱│被告改作之著作名稱│告訴人遭侵害之著作名││││合作開課之業者│││稱│├──┼──────┼────────┼───────┼─────────┼──────────┤│01│100.04.16至│僑光科技大學/│AMOS基礎課程│AMOS19.0教育訓練│SPSSAMOS18.0教育訓│││100.04.17│三星統計公司││BASED講義│練基礎課程講義│├──┼──────┼────────┼───────┼─────────┼──────────┤│02│100.05.14至│文化大學/│研究趨勢與結構│結構方程模型(SEM│SPSSAMOS18.0教育訓│││100.05.15│前程文化公司│方程模型研習營│)研習營基礎班講義│練基礎課程講義│││││基礎班│││├──┼──────┼────────┼───────┼─────────┼──────────┤│03│100.07.11至│正修科技大學/│SEM與AMOS基礎│結構方程模型(SEM│SPSSAMOS18.0教育訓│││100.07.12│前程文化公司│班│)研習營基礎班講義│練基礎課程講義│├──┼──────┼────────┼───────┼─────────┼──────────┤│04│100.07.14至│僑光科技大學/│SEMBASEDSEM│AMOS19.0教育訓練│SPSSAMOS18.0教育訓│││100.07.15│三星統計公司│統計精進營課程│BASED講義│練基礎課程講義│││││班(暑期基礎第│││││││1班)│││├──┼──────┼────────┼───────┼─────────┼──────────┤│05│100.07.18至│德明財經科技大學│SEM與AMOS基礎│AMOS19.0教育訓練│SPSSAMOS18.0教育訓│││100.07.19│/前程文化公司│班│BASED講義│練基礎課程講義││││││││├──┼──────┼────────┼───────┼─────────┼──────────┤│06│100.07.20至│德明財經科技大學│SEM與AMOS基礎│AMOS19.0教育訓練│SPSSAMOS18.0教育訓│││100.07.21│/前程文化公司│班(加場)│BASED講義│練基礎課程講義││││││││├──┼──────┼────────┼───────┼─────────┼──────────┤│07│100.07.25至│德明財經科技大學│SEM與AMOS進階│AMOS18.0ADVANCED│1.SPSSAMOS18.0教育│││100.07.26│/前程文化公司│班─信度與效度│TRAINING講義│訓練基礎課程講義│││││的深究││2.「讓學術論文從A邁│││││││向A++」結構方程模│││││││型分析的關鍵報告│├──┼──────┼────────┼───────┼─────────┼──────────┤│08│100.08.03至│僑光科技大學/│SEM與AMOS進階│AMOS18.0ADVANCED│1.SPSSAMOS18.0教育│││100.08.04│前程文化公司│班─信度與效度│TRAINING講義│訓練基礎課程講義│││││的深究││2.「讓學術論文從A邁│││││││向A++」結構方程模│││││││型分析的關鍵報告│├──┼──────┼────────┼───────┼─────────┼──────────┤│09│100.08.03至│僑光科技大學/│SEMADVANCED│AMOS18.0ADVANCED│1.SPSSAMOS18.0教育│││100.08.04│三星統計公司│SEM統計精進營│TRAINING講義│訓練基礎課程講義│││││課程班(暑期進││2.「讓學術論文從A邁│││││階第2班)││向A++」結構方程模│││││││型分析的關鍵報告│├──┼──────┼────────┼───────┼─────────┼──────────┤│10│100.08.08至│僑光科技大學/│SEM與AMOS應用│SEMAMOS19.0應用│1.「潛在與觀察變數之│││100.08.09│前程文化公司│班─多群組比較│篇講義│干擾與中介效果驗證│││││;中介與干擾變││」以SPSS17.0中文│││││數的處理││版及AMOS17.0分析│││││││研討會講義│││││││2.SPSSAMOS18.0教育│││││││訓練進階課程講義│├──┼──────┼────────┼───────┼─────────┼──────────┤│11│100.08.08至│僑光科技大學/│SEMAPPLICATIO│SEMAMOS19.0應用│1.「潛在與觀察變數之│││100.08.09│三星統計公司│NSEM統計精進│篇講義│干擾與中介效果驗證│││││營課程班(暑期││」以SPSS17.0中文│││││應用第3班)││版及AMOS17.0分析│││││││研討會講義│││││││2.SPSSAMOS18.0教育│││││││訓練進階課程講義│├──┼──────┼────────┼───────┼─────────┼──────────┤│12│100.08.15至│正修科技大學/│SEM與AMOS進階│與SEM共舞-威脅潛伏│1.SPSSAMOS18.0教育│││100.08.16│前程文化公司│班─信度與效度│AMOSADVANCEDTRAI│訓練進階課程講義│││││的深究│NING講義│2.SPSSAMOS18.0教育│││││││訓練基礎課程講義│├──┼──────┼────────┼───────┼─────────┼──────────┤│13│100.08.17至│德明財經科技大學│SEM與AMOS應用│SEMAMOS19.0應用│1.「潛在與觀察變數之│││100.08.18│/前程文化公司│班─多群組比較│篇講義│干擾與中介效果驗證│││││;中介與干擾變││」以SPSS17.0中文│││││數的處理││版及AMOS17.0分析│││││││研討會講義│││││││2.SPSSAMOS18.0教育│││││││訓練進階課程講義│├──┼──────┼────────┼───────┼─────────┼──────────┤│14│100.08.22至│僑光科技大學/│SEM論文寫作班│100學年度第一學期│1.SPSSAMOS18.0教育│││100.08.23│前程文化公司││AMOS統計研究方法能│訓練進階課程講義││││││力提升研習營SEM論│2.SPSSAMOS18.0教育││││││文寫作不求人(SEM│訓練基礎課程講義││││││寫作班)講義│3.「讓學術論文從A邁│││││││向A++」結構方程模│││││││型分析的關鍵報告│├──┼──────┼────────┼───────┼─────────┼──────────┤│15│100.08.22至│僑光科技大學/│SEM論文寫作不│100學年度第一學期│1.SPSSAMOS18.0教育│││100.08.23│三星統計公司│求人SEM統計精│AMOS統計研究方法能│訓練進階課程講義│││││進營課程班(暑│力提升研習營SEM論│2.SPSSAMOS18.0教育│││││期論文寫作第4│文寫作不求人(SEM│訓練基礎課程講義│││││班)│寫作班)講義│3.「讓學術論文從A邁│││││││向A++」結構方程模│││││││型分析的關鍵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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