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告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俞清松 被告誠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立德 被告 胡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