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裴翎琇
賴睿榆 被告 林義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839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