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陳彥碩 被告 林韋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30號,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6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