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李鈺燕 相對人 吳敏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10月8日起至87年1月8日止,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86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債務清償日期為87年1月8日。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借據正本等為證。
三、經查,就附表所示土地,其中新竹市○○段○○○○號部分,相對人所有權權利範圍與抵押權設定範圍不同,此部分本院已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函詢,經該所函覆內容得知,相對人原來之權利範圍及抵押權設定範圍均為1/6,嗣因重造登記簿轉載錯誤而更正其權利範圍為75/1080,惟抵押權部分尚未變更設定範圍等情,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02年5月23日函在卷可稽。因相對人就此筆土地之權利範圍僅為75/1080,相對人亦祇能就該權利範圍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且相對人亦同意就新竹市○○段○○○○號部分,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範圍變更為75/1080,有102年5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稽。本件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