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308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
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新台幣陸
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