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 劉佳惠 98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劉佳惠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補登至收到本裁定日期之後)。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聲請人戶籍地(台北市○○區○○路○○○號)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事項提出以下之說明及證據資料:
(一)就必要支出之勞退費,乃預先提存之費用,於將來離職後可依法領回,請具狀說明目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餘額為何及其證明文件。
(二)每月支出新台幣(下同)507元之醫療保險費,乃於勞保費及健保費以外支出之非必要性費用,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債務清償方案願以每月1期8,000元分8年96期清償,惟為何於向最大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為前置協商時以每期6,000元分72期清償卻無法負擔,進而導致協商不成立。
七、敘明聲請人信用卡債務總額之主要消費項目,並提出相關證明(如發票、收據)。
八、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借貸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說明之。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各筆借款之原因暨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十、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買賣股票、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等行為而致入不敷出,則本件倘裁准更生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債務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債務人是否仍繼續本件更生之聲請?(倘不繼續聲請,應以書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