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甲女 (年籍地址詳卷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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