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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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林美珍 被告 陳鵬 亦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鵬亦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林美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顏維助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