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66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662號被告林智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期滿,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168公克、驗餘淨重0.015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禁止持有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海洛因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海洛因1包,為上開案件所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