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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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心怡被告洪建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繳納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該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心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張心怡因被告洪建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6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2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