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黃惠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0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惠玟於民國9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5年2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45,778元未按期給付,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已計利息73,410元及自10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未計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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