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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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號抗告人即原告 謝語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9頁、第63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楊蕙芬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