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告 許文祥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洛漫帝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洛漫帝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並未提出被告被告洛漫帝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且經本院向高雄市前金區公所函查,復無被告之登記資料。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被告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