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告 付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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