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黃國展 被告南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怡文 被告太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怡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臺建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0,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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