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聲請人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瑞陽 訴訟代理人 魏道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美商定誼科│第一商業│106年11月30日│17,063元│KA0000000│││技股份有限│銀行南門││││││公司台灣分│分行││││││公司 蔡元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