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甲○○ 謝啟明 律師 杜英達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方文君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2
樓丁○○住台北縣○○鎮○○街○○巷○弄○號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
陳文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891號業務侵占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涉有業務侵占犯罪嫌疑,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94年度偵字第6891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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