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黃秋珍 被告 洪煒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0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