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思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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