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三達原名張傳明.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73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三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劉三達於民國99年3月22日起至同年4月11日止受僱於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業公司),由該公司派駐至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巴黎伯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管理之巴黎伯爵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該社區之保全職務及代收住戶管理費、裝潢押金、行政、財務事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9年4月7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將其在該社區代該管理委員會所收取及保管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合計侵占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51,721元。嗣因劉三達於99年4月12日起,無故曠職,經台業公司發覺異常而查證後,始悉上情。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劉三達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 楊光曜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林德 勇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侵占款項明細、台業機構員工履歷表、台業機構桃竹辦事處
派駐巴黎伯爵現場人員簡歷、郵局存證信函、99年4月7日、99年4月9日及99年4月10日之收入日報表、巴黎伯爵社區帳戶明細影本、4月零用金支出明細表各1份。
四、核被告劉三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所陸續收取持有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挪用侵占入己,係其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被害人所生損害程度、所得不法利益之數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其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戶名│費用種類│金額(新臺幣:元)│備註│├──┼────┼──────┼─────────┼───────┤│1│初進德│管理費│1,500│99年4月7日收│├──┼────┼──────┼─────────┼───────┤│2│ 林鎮輝 │管理費│4,500│99年4月7日收│├──┼────┼──────┼─────────┼───────┤│3│ 蘇光輝 │管理費│1,500│99年4月7日收│├──┼────┼──────┼─────────┼───────┤│4│ 邱瓊英 │管理費│1,740│99年4月7日收│├──┼────┼──────┼─────────┼───────┤│5│ 許純敏 │管理費│3,480│99年4月7日收│├──┼────┼──────┼─────────┼───────┤│6│ 張庭瑄 │管理費│4,650│99年4月7日收│├──┼────┼──────┼─────────┼───────┤│7│ 謝鶯瑛 │管理費│3,000│99年4月7日收│├──┼────┼──────┼─────────┼───────┤│8│ 羅金水 │管理費│23,980│99年4月7日收│├──┼────┼──────┼─────────┼───────┤│9│ 劉詩誠 │管理費│1,090│99年4月7日收│├──┼────┼──────┼─────────┼───────┤│10│ 周錦德 │管理費│1,820│99年4月7日收│├──┼────┼──────┼─────────┼───────┤│11│ 吳琪琳 │管理費│1,700│99年4月8日收│├──┼────┼──────┼─────────┼───────┤│12│ 李志成 │管理費│1,700│99年4月8日收│├──┼────┼──────┼─────────┼───────┤│13│紀 黃玉女 │管理費│1,740│99年4月8日收│├──┼────┼──────┼─────────┼───────┤│14│ 陳秀玲 │管理費│1,500│99年4月8日收│├──┼────┼──────┼─────────┼───────┤│15│ 郭志明 │管理費│1,700│99年4月8日收│├──┼────┼──────┼─────────┼───────┤│16│ 林玉麗 │管理費│1,740│99年4月8日收│├──┼────┼──────┼─────────┼───────┤│17│ 陳俊銘 │管理費│2,720│99年4月8日收│├──┼────┼──────┼─────────┼───────┤│18│ 范美玲 │管理費│5,100│99年4月8日收│├──┼────┼──────┼─────────┼───────┤│19│ 陳顯宏 │管理費│34,100│99年4月8日收│├──┼────┼──────┼─────────┼───────┤│20│ 林宏憲 │管理費│19,140│99年4月8日收│├──┼────┼──────┼─────────┼───────┤│21│ 康美卿 │管理費│1,700│99年4月8日收│├──┼────┼──────┼─────────┼───────┤│22│ 林光亮 │管理費│1,700│99年4月8日收│├──┼────┼──────┼─────────┼───────┤│23│湯 廖美玉 │管理費│2,180│99年4月8日收│├──┼────┼──────┼─────────┼───────┤│24│ 陳俊隆 │管理費│18,700│99年4月10日收│├──┼────┼──────┼─────────┼───────┤│25│ 林秀玲 │管理費│29,700│99年4月10日收│├──┼────┼──────┼─────────┼───────┤│26│ 陳采嬪 │管理費│1,700│99年4月10日收│├──┼────┼──────┼─────────┼───────┤│27│ 聶皇溪 │管理費│1,440│99年4月10日收│├──┼────┼──────┼─────────┼───────┤│28│ 曾啟銘 │管理費│16,500│99年4月10日收│├──┼────┼──────┼─────────┼───────┤│29│ 蔡鴻文 │管理費│1,700│99年4月10日收│├──┼────┼──────┼─────────┼───────┤│30│ 黃嘉齊 │管理費│19,140│99年4月10日收│├──┼────┼──────┼─────────┼───────┤│31│ 李清吉 │管理費│3,640│99年4月10日收│├──┼────┼──────┼─────────┼───────┤│32│周錦德│管理費│600│99年4月10日收│├──┼────┼──────┼─────────┼───────┤│33│ 張志勇 │管理費│5,460│99年4月10日收│├──┼────┼──────┼─────────┼───────┤│34│ 李平裕 │管理費│3,640│99年4月10日收│├──┼────┼──────┼─────────┼───────┤│35│東京都保│裝潢押金│10,000│前任東京都保全│││全公司│││公司移交之住戶││││││裝潢押金(由劉││││││三達保管)│├──┼────┼──────┼─────────┼───────┤│36│巴黎伯爵│零用金│15,521│99年4月10日結│││公寓大廈│││餘之零用金(由│││管理委員│││劉三達保管)│││會││││├──┼────┼──────┼─────────┼───────┤│合計│││2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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