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徐國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16日本院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3第1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