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紀毅宏 債務人磁暴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胡和綸胡翰 庭人債務人 胡翰威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87,4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36833元│109年7月21日│1.42%│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750646元│109年5月21日│1.42%│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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