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88號

聲請人 巫秀琴

相對人 林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請求損害賠償通知送達相對人,向相對人地址即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送達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將通知送達相對人,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於澎湖縣望安鄉某址,此有相對人個人最新戶籍查詢資料附卷為憑。經核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是依上開說明,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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