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賴有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采慎郭晉源胡秀葉 間土地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表明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移轉哪3筆土地),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所請求移轉土地之法律關係及具體原因為何),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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