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邱瑞堂 被告 胡丁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胡丁燕因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邱瑞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許珮育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