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4號反請求原告 羅文洲 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複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對反請求被告 張嘉倩 追加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5規定,徵收裁判費12,8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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