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財團法人九龍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寺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九龍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威寧侯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財團法人 安南王 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圖書館間聲請再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所列再審原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事務所及住所;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再審原告為有當事人能力者;若為法人組織,則書狀應蓋用法人關防印文、法定代理人個人印文。
二、應補正再審原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註:請自行向法人登記主管法院聲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案號」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四、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明確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明確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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