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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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紫誼 即晟閎空間設計工作室、 吳竑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紫誼即晟閎空間設計工作室、吳竑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936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