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羅秀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唐彰生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前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即屬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上訴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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