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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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壢簡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宗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甲○○」均應更正為「葉宗淳」。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