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70號被告 劉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玉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59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