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上列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清俊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債務人 張玉英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