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994號聲請人家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助修 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大興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88年度裁全字第22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88年度存字第7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彭大興業已於100年5月3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彭大興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狀既列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彭大興為相對人,且其欠缺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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