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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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上訴人 吳永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吳永東之上訴狀,表明就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即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稱:其雙親年邁生病,始返鄉接下雙親農夫之工作,惟其不慎摔斷腿,止痛藥又無效,只好以海洛因止痛繼續工作,現後悔不已,請給一次機會,從輕量刑等語。僅陳述其家庭狀況及主觀之期待,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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