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69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蘇芸淇蘇碧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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