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債務人 李玟 鄀即 李婷婷 代理人 簡銘 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報是否有繫屬中之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陳報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4、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0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按月份順序,製作表格記載自104年10月起迄今,債務人任職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實際收入項目及各項目金額,並提出可證明收入金額之文件。
8、按月份順序,製作表格記載自104年10月起迄今,債務人於實體店面銷售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之每月店內分紅收入金額,並提出可證明收入金額之文件。
9、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及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3、提出債務人目前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清償債務金額不應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14、提出受扶養人 陳美玲 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5、提出受扶養人陳美玲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6、提出受扶養人 李博文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5、提出受扶養人李博文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另應說明債務人需給付李博文扶養費每月新臺幣8,000元之理由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