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69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理人 陳柏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文長 、 潘莉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表。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兩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兩成計收違約金。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298,129元×2.9447﹪)×2.944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利息即298,129元×3.2124﹪)×3.2124﹪?)
三、債務人潘文長、潘莉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