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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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67號債權人 蔡麗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頤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本票所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台端陳稱已還款669,820元,餘額為70,180元,則台端請求74,180元之依據?
二、利息利率究為何?
三、自民國103年1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229第
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務人侯頤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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