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達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第6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示送達事件,僅於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知相對人之姓名者,即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6年4月2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查無此公司而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為證。惟查本件相對人之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有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憑,依上說明,本件即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