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林長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菊美黃耀南黃宏山黃鳳珠黃智勇 、黃國華、 黃文華鍾黃雲珍徐黃秋銀黃思寧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7,81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395.48平方公尺x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2元x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52/7,635=31萬7,81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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