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安(原名王呈峻)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2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