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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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告 閤桀 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儲衛國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