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9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及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