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許登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