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蘇邱慧琪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其經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蘇邱慧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應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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