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52號原告 陳藟華 被告 楊忠雄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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