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張弘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宏恩
一、債務人陳秀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秀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宏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